信息公示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19

         


 

 

 

标题

 

财务管理办法

 

WK-AFA-2022-FD-001

保密等级

秘密文件

 

 3 

 

 3 

生效日期

2022  07  15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管理,保证本基金会接受的捐款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试行和《慈善法》《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收入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中国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基金会捐赠。本基金会维护捐赠人的意愿,按照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 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款捐物要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


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凡汇入本基金会账户的善款,由本基金会财务直接入账, 并按规定开具捐赠收据;不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由本基金会财务开具票据并留存备查。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公益支出

 

 

第六条 本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单位或个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七条 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劳务费、专家费、志愿者补贴及保险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


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用款支出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报本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第九条 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项目完结后,相关公益项目管理执行部门要写出结项报告,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有效票据做项目结项,并对捐赠人公布支出情况。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本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公益项目。

 

 

第四章 运行成本

 

 

第十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慈善 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行政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费、住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含退任专职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


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根据资源量的大小和业务活动范围的多少,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 2 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书面形式报本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备案,由秘书处统一办理支付手续, 分户记账。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物品等资产,产权属本基金会。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立固定资 产、存货账目,并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要求达到账实相符。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要配备具有会计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财务核算。

 

 

第五章 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本基金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实现善款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项目支出预算制。项目经费预算要按计划报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支付。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需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由


综合办公室执行。

 

 

 

第六章 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 2022  7  15 日第【1】届理事会第

9】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