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维 康 慈 善 基 金 会
标题 |
差旅费管理制度 | 编 号 | WK-AFA-2022-FD-002 |
保密等级 | 秘密文件 | ||
版 本 | 第 2 版 | ||
修 订 | 第 1 次 | ||
生效日期 | 2022 年 07 月 15 日 |
差旅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并参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报销及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员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应在出差前 3 天在系统内提交出差申请,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
待所)发生的费用。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
分类/级别 | 地区分类标准(元/天/人) | |||
副理事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 | 部门主任及相当职务以上 秘书长及相当职 务以下人员 |
部门主任(不含)及相当职务以下人员 | ||
一类地区 |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 | 800 | 650 | 500 |
二类地区 | 各省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700 | 500 | 450 |
三类地区 | 其他地区 | 600 | 480 | 380 |
说明 | 1、大连市、黑龙江市、青岛市每年的 7 至 9 月各级住宿标准可浮动上调 20%; 2、海南省每年 11 月到次年 2 月各级住宿标准可浮动上调 30%; 3、西藏、青海省每年的 6 至 9 月各级住宿标准可浮动上调 50%; 4、如需陪同要客等特殊情况,超过以上标准的,必须事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申请, 或者事后提交情况说明,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由个人负担。 |
第十一条 住宿费必须凭票报销,住宿费发票中应将基金会名称、入住和离店时间、住宿人数填写齐全,不得将餐费、招待费、电话 费、传真费、洗衣费等其它与住宿费无关的费用记入住宿费。
第十二条 参加非基金会组织的培训和会议,如主办方要求统一安排食宿的,可以据实报销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复印件并经有签字权的直接领导批准。
第四章 餐费报销
第十三条 餐费报销及出差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报销及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国内餐费标准 80 元/人/天,国外餐费标准 160 元/人/ 天,凭出差地餐饮发票报销。
第十五条 参加基金会或其它组织举办培训、会议、参观学习而出差的,如有会议主办方已承担餐费、交通费或住宿费等的,基金会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不分职级可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基金会提倡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等。第十八条 如遇恶劣天气、出差携带行李及其他特殊情况,方可乘坐出租车,报销出租车费需在车票背面注明起止地点及办理事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餐费报销及出差补助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差旅费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其他费用报销需填制《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和《费用报销单》需要到财务部门进行领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 2022 年 07 月 15 日第【1】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