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监事会(监事)制度(试行)
2023-09-19

         


 

 

 

标题

 

监事会(监事)制度

 

WK-AFA-2022-LCD-002

保密等级

秘密文件

 

 2 

 

 1 

生效日期

2022  07  15 

 

监事会(监事)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章 程》(以下称“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监事会(监事)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监事)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3 名,如果监事超过 1 人,则选出其中 1

 

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以下“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七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责:

一)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免除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 2022  07  15 日第【1】届理事会第

 

9】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