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19

        





 


 

 

 

标题

 

项目管理办

 

WK-AFA-2022-CSD-001

保密等级

秘密文件

 

 3 

 

 3 

生效日期

2022  07  15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 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问题、项目设想、项目目标、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项目评估等;第六条 重大项目立项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公益事业部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流程,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申请书、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 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更新项目进度,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项目为未达标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


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结项报告。所有项目文件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备案。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 2022  07  15 日第【1】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